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18-0012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 |
成文日期 | 2018-1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18〕2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58-2018-0001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计生局、社保分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发 改 委
2018年12月13日
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问题,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健康温州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二、实施原则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市家庭病床制度先行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试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调整扩大保障范围和水平,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家庭病床制度框架。
三、申请机构
(一)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是指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承办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向辖区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
(二)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本市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1.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酌情扩大建床对象范围。
(三)家庭病床申请。由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如就诊病历、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及记录等证明材料)。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申请,由签约医生对收治条件、患者病情、签约情况及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经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同意后报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四)家庭病床建床周期。家庭病床每次治疗期最长不超过90天(含),期满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后重新申请家庭病床,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含)。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治疗终止。
四、家庭病床服务要求
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严格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加强家庭病床管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诊疗方案,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具体服务规范由市卫生计生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医保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申报、审核、核准、撤床、管理等流程信息化。
五、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和管理
(一)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家庭病床定点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医疗护理服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据。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二)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根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并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标准。
(三)为更好满足群众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调整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具体由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监督管理
(一)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其它形式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以及除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门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具体管理宜由医务科牵头负责,参照住院管理,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三)参保人员在待遇申请、接受评估、接受家庭病床服务、费用结算时,由本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出示其社会保障·市民卡,作为享受家庭病床服务凭证。经办机构、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社会保障·市民卡。
(四)参保人员违反家庭病床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可向用人单位或社会通报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家庭病床定点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家庭病床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
(一)《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已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温州市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申 请 时 间 :
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 机构类别 | |||||
医院属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执业许可证号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类别 | 总人数 | 高级 职称 | 中级 职称 | 初级 职称 | |
医生 | ||||||
护士 | ||||||
医技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
家庭 病床数 | 拟设定病床数 | |||||
申报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社保部门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