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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92/2019-0018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19-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5 08:43:3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2019年9月30日前制定的共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保留32件,废止14件。同时明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上述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委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本次清理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有的因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而废止,如《关于乡村医生再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乡村医生再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的因出台了新的上位法依据,保留没有必要,如《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的通知》;有的因已不适应工作需要而废止,如《关于印发温州市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有的已经被新的政策文件所覆盖,没有单独发布的必要,如《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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