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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92/2022-0019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卫健委
成文日期 2022-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卫发函〔2022〕73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配合推进民营医院“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7 18:00:3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市级民营医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8号)的要求,推进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我市民营医院配合开展“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是我市共同富裕、“扩中”“提低”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是聚焦困难群体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健全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的重要手段,各民营医院应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行动各项任务要求。

二、明确任务

(一)强化健康教育精准服务。扎实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精准规范的健康教育服务。鼓励各民营医院定期组织各类专家为困难群众开展“送医入乡”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健康咨询、定期巡诊、医保政策宣传以及协助办理特殊门诊等医保手续。

(二)促进合理有序就医。推动民营医院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合理、适宜的中医诊疗服务。鼓励在民营医院设置中医康复诊室或康复治疗区。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建立健全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加大对诱导困难群众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

(三)切实降低医药服务成本。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药价保”联动改革,引导民营医院优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严格规范民营医院诊疗行为,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探索将困难群众自费费用最高占比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做好困难人群就医标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确保精准施治。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

(四)优化医保待遇政策。结合医保相关政策,落实特殊病种报销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落实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省域内“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三、强化落实

各民营医院要结合实际,迅速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要力求做到目标细化、责任明确、措施得力。

(一)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从业行为规范,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加强重点监控药物、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等使用监测,持续开展处方审核、点评。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系统,不断推进临床路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规范机构依法执业。各民营医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在医疗机构资质、人员管理、医疗文书、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重点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积极开展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医疗机构及责任人依法执业意识。

(三)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民营医院要充分依托市卫健委已经建成投用的信息化成果,积极采用上云或接入数据高铁的模式,做好全人群健康数据统一归集,并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就医标识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检验检查互认、“先诊疗后付费”、两批次民营医院上云HIS接入任务;2023年所有民营医院完成云HIS改造或数据高铁接入等任务。实现市域医疗健康数据互联互通和省域检验检查共享互认,避免医疗违规风险行为。

四、加强督查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一)实行医保信用绑定。将民营医院信息系统改造、数据归集质量等纳入医保信用体系,在医保信用评分中予以体现。对工作配合度低的民营医院,将予以医保信用扣分,信用较差或差的将给予医保重点监管、实行末位淘汰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对认真落实数据归集、检验检查互认和“医保纾困·携手共富”行动等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在相关优惠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三)建立奖惩评估机制。建立其他各类专项评估制度,将民营医院数字化改革推进情况纳入评估指标,对进展缓慢、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并与床位、重点学科、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资源审批、评优评级等事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