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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时间:2023-09-28 12:20:40 来源:浙江妇幼中心 点击: 字号:[ ]

2023年1月,由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制订,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了《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同推进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着力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统筹各部门资源,提高出生缺陷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助力2025年基本建成健康浙江,由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制订,经省政府同意,特发布《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浙有善育”集成改革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构建以预防为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明确到2025年达成以下目标:

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

知识知晓率

100%

婚前医学检查率

90%

产前筛查率

95%

新生儿疾病筛查

愿检尽检

严重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

〈1‰,并逐步降低

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

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

〉90%

高额医疗费用帮扶化解率

100%



2、重点任务

一、提出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

通过实施出生缺陷预防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优质出防资源下沉、资源互通,实现公卫属性的出访项目公平可及、人人享有,避免因家庭经济因素使得筛-诊-治-康复环节中断,导致出生缺陷的发生。具体落实到婚孕检、产检、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预防,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级预防着重提升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 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在线婚育健康宣教,“线上+线下”相结合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 完善婚前和孕前优生检查项目,满足备孕群体对于携带者筛查的需求;

■ 强化优生优育咨询、生育风险评估、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针对性生育指导。

二级预防强调增强产前精准干预能力:

■ 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应用产前筛查应用技术,统筹建设“县级能筛查、地市能诊断、省级解决疑难杂症”的诊疗模式;

■ 提升结构性缺陷筛查能力,扩大产前筛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 产前检查相关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的支付压力。

三级预防提出强化新生儿早筛早治:

■ 协调社会资源,聚焦严重多发、可筛可治、愈后良好的出生缺陷病种,开展筛-诊-治和困难救助保障服务;

■ 将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进行统一购买,实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全覆盖;

■ 逐步完善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和诊疗制度,实现听力筛查筛、诊、治闭环管理;

■ 广泛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筛查,实现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全覆盖;

■ 强化新生儿神经系统类疾病筛查和儿童孤独症筛查。

《意见》提出建立不良生育史家庭风险干预机制,通过妇幼信息化数据互通,形成完整孕妇个人档案,为出生缺陷孕史家庭提供医学指导与建议,降低不良生育风险。

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基础上,衔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优化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建立医保暖心无忧专项基金,降低出生缺陷儿童家庭医疗自费比例,帮扶化解出生缺陷儿童家庭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 统筹资源,支持各级妇女儿童医院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学科建设,增强机构自研、自建项目能力; 

■ 建立全省出生缺陷防治区域联盟,增强地市之间交流,协同发展;

■ 发挥省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等平台作用,加快出生缺陷防治新技术研发突破、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

■ 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保障出生缺陷儿童用药;

■ 以“浙里病贫共济”为载体,构建出生缺陷儿童“防、筛、诊、治、保”多跨协同场景应用。


保障措施

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评估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