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生局、公安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在全市使用统一居民死亡证明书,以促进我市的殡葬改革、治安管理和死因统计工作。今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死亡后,家属必须使用卫生、公安等部门统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才能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火化等手续。
我市自2002年起在鹿城区、乐清市和平阳县的部分乡镇开展死因登记和统计分析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及经验。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人群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要求,2008年下半年以来市卫生局联合民政、公安等部门,经过反复多次的调研和论证,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温卫疾监〔2008〕202号)。
根据规定,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另一种是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出具方式分三类:一是居民在医疗机构中救治无效死亡的,由经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二是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正常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三是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两种死亡证明书均分为四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交疾控部门统计死因,第三联(户口注销联)和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交给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火化手续。
日前,市有关部门已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将于近期全面启动。(市卫生局 疾控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