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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农合将覆盖全国农村
时间: 2010-10-27 0:00:00 浏览次数: 14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点击: 14 字号:[ ]

■明年全国试点县范围扩至40% ■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再增10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研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问题。
  会议听取了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
报。会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展以来,进展
顺利,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农民的医疗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有所缓解,初步
探索了新形势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
  会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
和利益,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
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明后两年要扩大试
点范围,完善相关政策,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律。
东部有条件的地方进度可以快一些。
  会议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
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这项工作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
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
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2006年将试
点的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中央财政对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元,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参加
试点的困难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地方财政要相应增加
补助。不提高农民的缴费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要进一步完善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切实加强对
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会议指出,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县、
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今年要完成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
卫生院,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卫生室。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打破部
门和所有制界限,引进竞争机制,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农村
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
增长,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加强农村
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农村需要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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