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府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政府、集体、社会等多个投入主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村卫生室建设,到2011年底全市每个中心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实现全市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该意见明确,村卫生室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原则,采取新建和吸纳并举、政府和社会共建方式,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优先支持欠发达及边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乡镇(街道)牵头,乡村集体出地(房)、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建设村卫生室。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通过考核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该意见明确,要根据“1650”规划和村居“转并联”后的布局,及时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建设800个中心村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以此为中心向周边辐射,基本形成“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中心村卫生室必须达到省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人口稀少、交通偏僻且暂不具备设立村卫生室条件的行政村,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推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服务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县级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用地和业务用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准入和行业管理,委托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政府重点举办800个中心村和边远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他行政村卫生室的建设由村集体和当地财政共同投入,也可以由社会力量投入。新建或改扩建村卫生室经验收合格后,各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总额2万元的基本建设补助。为鼓励先进,市财政拨出专款40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该意见明确,新建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向卫生局申请设置,其中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设置,作为分支机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派或聘用,做到人、财、物、业务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创造条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已建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意见明确,要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的资源,采取“规范一批,整顿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改建和完善现有村卫生室。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助。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合理,目前以提供医疗为主,基本上没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但愿意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要进行必要的整顿,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现有村卫生室以提供医疗为主,基本上没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不愿意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但具备开设个体诊所条件和资格的,由个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可按有关审批规定批准给予开设个体诊所。对现有行政村设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重新设置。现有村卫生室设置在行政村区域范围以外的,或不具备开设基本条件的,一律按规定淘汰,不准开设。
该意见明确,对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运行经费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核算,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经标准化建设改造完善功能后,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根据《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6号)精神,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安排运行补助。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补助;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发改和卫生部门确定。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实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当地财政应该根据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定点、定时、定人)财政按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定额标准安排运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发改和卫生部门确定。经标准化改建完善功能后的村卫生室,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村卫生室,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该意见还明确,各级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将于年终对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发改、财政、卫生、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11年如期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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