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市卫生局局长程锦国召开争创全国社会资本办医工作试点城市吹风会,要求全市卫生系统狠抓机遇,强化创新,加快建成多元化的优质医疗资源服务体系,全力服务“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
程锦国局长首先回顾了全市社会资本办医工作情况。他指出,1989年市政府发文批准了我国首家民营医院(温州华侨伤骨科医院)。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有民营医院57家,医院数占全市医院的54.8%,床位数占全市床位的16.75%,出院人数占全市总数的10.6%,住院总床日占全市总数的9.7%,业务收入占全市医院业务总收入的6.68%。实践证明,我市社会办医的蓬勃发展,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扩大社会就业,缓解政府财力压力,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市近年来社会资本办医虽然得到了有序发展,但仍存在如规模普遍偏小、专科特色不明显、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甚至还面临诸多现行体制机制和政策层面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突出表现在优惠扶持政策不一、举办投资吸引力不强、人才队伍流动不畅、自身信用建设不高等四个方面。
程局长明确,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市社会办医工作将着力在6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革探索,加快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社会办医综合改革示范区(试验区)。 一是规划引资领域,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规划指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康复、护理、老年病、儿童、精神疾病等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打造专科特色。同时,结合我市“1650”大都市总体规划,支持社会资本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海岛山区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倡导社会资本向医药器械、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商业健康保险等健康产业拓展延伸。 二是减少政策差异,逐步形成同等扶持待遇。降低税费负担,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用地政策,明确优先确保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各级政府设立对民办医疗机构奖励补助资金,用于民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等级创建、基建项目、人才保障、设备购置等方面扶持。推行购买服务,明确政府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支农支边等任务。 三是破解融资难题,拓展民办医疗机构筹资渠道。借助温州卫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卫生担保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明确民办医疗机构可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融资。 四是建立奖励机制,增强举办民办医疗机构吸引力。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举办者可适当给予投资奖励。规定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除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外,可对举办者予以适当奖励。 五是创新主体属性,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出资权属。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原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按照民办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民办医疗机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者所有,并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其产权则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是推动人员双向流动,提升民办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破除卫技人员在民办、公办医疗机构之间流动的障碍。民办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卫技人员在公办、民办医疗机构任职工龄连续计算。 程锦国局长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办医的意义,要突出抓好“四个一批”工作,即“引进培育一批、规划储备一批、改制改性一批、巩固壮大一批”。一是培育一批。依靠招商引资,全面开放医疗市场,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吸引更多民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进一步引进培育一批民办医疗机构,全面提高社会办医水平。市级今年推出1~2个项目,各县(市、区)每年推出不少于1个项目,以后逐步推出。二是规划储备一批。根据《温州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根据医疗市场需求,通过科学论证和合理布局,规划储备一批民办医疗机构作为辖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医疗服务需求空白点的弥补。三是改制改性一批。要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的界限和范畴,鼓励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或公司合营,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到发展前景良好、需求增长迅速的医疗市场。四是巩固壮大一批。依靠加强自身管理,对现有57家民办医疗机构按照综合实力、医疗质量、业务收入等指标进行分类排列,每年筛选出10家左右进行巩固壮大,扩大规模,增强能力,提升内涵,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知名度和医疗市场占有率,形成全社会健康有序的社会办医发展态势。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徐斌主持会议,市卫生局副局长吴尚斌、党委委员朱国晓、党委委员胡方杰,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属各民营医院负责人,市卫生局各处室负责人等参加会议。(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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