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审〔2014〕28号
关于温州市中心医院
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通知
温州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对温州市中心医院放射诊疗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审核的函》收悉。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以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审核了《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GABG-KF12220343)(以下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并对该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组织现场验收。
经审查,我局同意《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你院上述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准予正式投入使用。你院应按照《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以及竣工验收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对该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认真整改落实并持续改进。
请你院在上述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温州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2日
抄送:市卫生监督所。
温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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