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我市将全面推行2014版《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落实游泳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游泳者健康管理,保障游泳活动卫生安全。
新《办法》增加了对游泳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经营要求。对未按规定进行游泳池水质日常检测及公示,人工游泳池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将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据了解,卫生规范要求游泳池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日常检测并实时公示。如缺少日常自检,经营者便不能确切知道泳池水质是否达到卫生标准,也就失去了消毒和换水操作是否到位的参考依据。而在新《办法》推行之前,卫生监督部门只能通过出具监督意见书督查整改和媒体公告警示的办法来处理游泳池水质不合格的情况,这对游泳场所经营者不规范行为的约束效果有限。新《办法》的推行,将有效缓解此类难题。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游泳者健康合格证制度,实行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到人工游泳场所时,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及酗酒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对未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游泳场所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介绍,健康承诺制度是为了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健康权益,共同维护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安全。同时,这对有游泳禁忌症的市民也能起到提醒作用。当然,游泳者也不用每次游泳时都要签承诺单,根据规定,健康承诺单填写后三个月内有效。
(来源: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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