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南(试行)等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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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生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市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深入推进“双下沉、两提升”工程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见》(国办发〔2017〕32号)、《浙江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7〕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温政办〔2016〕31号)等精神,我委制定了《温州市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南(试行)》和《温州市医疗联合体章程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温州市医疗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南(试行)
1、组建对象 1.1城市医院(包括省级和市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 1.2县级医院[包括各县(市、区)所辖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 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4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护理中心等)。 2、组建模式 2.1医疗集团。 2.1.1城市医院医疗集团。由城市医院牵头,联合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 2.1.2民营医院医疗集团。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民营医院牵头,联合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 2.1.3区级医院医疗集团。由区级医院牵头,联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 2.2医疗共同体。 2.2.1县域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在县域内以县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三统一,两不变”(统一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平台、统一成本财务管控平台、统一采购和物流平台,医疗联合体内各单位原有机构性质不变,功能不减少),资源高度共享(形成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中药配送等共享中心),以分院、联合病房、专家门诊等多种形式联系的医疗共同体。 2.2.2县域融合型医疗共同体。以县级医院为牵头单位,在县域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基础上,通过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创新县域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绩效考核体制和薪酬制度,形成“四统一、一打包”(统一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平台、统一成本财务管控平台、统一采购和物流平台,统一DRG分组及付费管理平台),资源高度共享,实行医保总额打包付费等改革,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区域融合型医疗共同体。 2.3专科联盟。 2.3.1综合医院专科联盟。在市域内以临床专科合作为主要内容,重点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城市综合医院特色专科技术力量为支撑联合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相同专科组建。 2.3.2专科医院专科联盟。在市域内以临床专科合作为主要内容,重点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为主要目的,由城市专科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相同专科组建。 2.4远程医疗协作网。由城市医院或县级医院技术力量为支撑,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以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形式。 3、组建流程 3.1机构发起。 3.1.1医疗集团。由城市医院、民营医院、区级医院发起,并向其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组建。 3.1.2医疗共同体。由县级医院发起并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组建。县域融合型医疗共同体还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组建。 3.1.3专科联盟。由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发起并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组建。 3.1.4远程医疗协作网。由拟开展远程医疗协作的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发起并向其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组建。 3.2章程制定 3.2.1医疗集团、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应制定医联体章程,规定主体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等制度,确定医联体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章程草案经议事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3.2.2远程医疗协作网的技术支撑单位和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3行政确认 3.3.1医疗集团。医疗集团章程草案经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文确认。 3.3.2医疗共同体。县域融合型医疗共同体章程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发文确认。 3.3.3专科联盟。专科联盟章程经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文确认。 3.3.4远程医疗协作网。远程医疗协作网成员单位合作协议由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文确认。 4.命名规则 4.1医疗集团。主体单位以外的成员医疗机构可增挂“主体医院名称+识别名+分院”或增挂“**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牌子。 4.2医疗共同体。主体单位以外的成员医疗机构可增挂“主体医院名称+识别名+分院”或增挂“***医疗共同体成员单位”牌子。 4.3专科联盟。主体单位以外的成员医疗机构可增挂“主体医院名称+**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牌子。 4.4远程医疗协作网。主体单位以外的成员医疗机构可增挂“主体医院名称远程医疗协作网成员单位”牌子 5.组织架构 5.1医疗集团、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实行理事会的领导管理体制,由主体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理事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理事长,理事会办公室设在主体医院。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人,联络人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医务科或联合体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5.2远程医疗协作网应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合作双方建立议事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双方沟通联系。 6.基本合作内容 6.1人员自由流动。积极推动人员在医联体内部柔性流动,发挥集成效应,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各成员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主体单位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在成员单位中担任学科带头人、管理部门负责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医联体主体单位执业。允许城市医院聘任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低职高聘。 6.2建立分工协作。城市医院承担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诊疗,开展各专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医疗技术;县级医院承担常见多发疾病和特色专科疾病的诊疗,开展常规诊疗技术;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和慢病管理,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等治疗。注重全科专科结合,主体单位专科医生和基层全科医生联合对相关疾病进行诊疗,建立诊断、治疗、康复的全程医疗服务链。 6.3病人双向转诊。按照患者自愿、分级诊疗、连续治疗、安全便捷和减轻负担的原则,医联体内要制定患者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合理、畅通、方便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逐步形成“首诊在基层、治疗在县域、重症在大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模式。城市医院30%门诊号源要下放成员单位优先预约。 6.4信息平台整合。依托市级健康数据云平台、市级双向转诊协同平台,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协同机制,有效共享。鼓励医联体运用已有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心电、影像、病理等远程诊断中心,开展医联体内部的预约诊疗(含大型设备检查预约等)、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慢病管理、资金结算等协同应用与服务。加强医联体内部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支持和保障信息惠民服务。 6.5设备资源共享。医联体内设施设备联合使用,资源共享,建立相互间购买服务的财务结算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组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心电诊断、消毒供应、中药配送等区域医学共享中心,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互认检查检验结果。鼓励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形成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 6.6培训上下联动。医联体应建立统一的医学教育培训制度和轮训机制,确保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公平享有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的机会。主体单位应优先接受成员单位骨干医师进修,安排卫生高层次人才与基层骨干医务人员结对帮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的主体医院优先录用成员单位培训学员。加强精神科、儿科、传染科、康复科等专科医师的培养培训,满足临床需求。主体医院医务人员到成员单位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视同晋升职称前下乡,并作为评聘职称的主要依据,每个晋升时段累计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鼓励主体医院派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医师到基层锻炼,总时间为2年,可与晋升前下基层工作相衔接。 6.7利益合理分配。实行医联体内医保总额付费管理,如有节余奖励,可由医联体主体医院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分配。 7.保障政策 7.1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原渠道拨付财政补助经费。鼓励医联体通过技术支援、人才培养等方式,吸引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并发挥作用。 7.2发挥医保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增强在基层看病就医的吸引力,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顺畅转诊机制,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7.3完善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工资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7.4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联体建设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医联体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医联体内成员单位违背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行为。存在严重违背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医联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主体单位解散医联体,并追究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7.5完善医联体绩效考核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任务落实情况、基层人才结构改善和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双向转诊落实情况、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情况、居民健康改善等作为绩效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人事任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与医院等级评审、医院绩效工资总额核定、财政拨款、院长任免、医保支付等挂钩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进修、晋升等挂钩。 8.组织实施 8.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医联体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对医联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及序时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落实。 8.2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互动,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以医联体建设为抓手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体制机制创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联体建设的监管,明确医联体组织管理和分工协作制度。发改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疗服务监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8.3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督导,了解医联体建设情况,及时总结不同模式医联体建设经验,了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医联体效果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方法,综合评估质量、安全、效率、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强基层为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增强大医院帮扶基层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动力。 8.4积极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的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争取社会各界对医联体建设理解和支持,形成推动改革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形成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就医行为,逐步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温州市医疗联合体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组织活动行为,保护各成员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组织运行绩效,促进本组织规范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作为医联体主体单位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主体单位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性质:本组织是在×××卫生计生委(局)领导下,由×××(主体单位)牵头组建,以×××医联体理事会为基本框架,指导各成员单位发挥现有优势,形成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教学等医疗资源互补、共享和共赢的运营体制,共同组建的×××医联体(医联体类型)。 第四条 本组织成立宗旨在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促进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企业、组织为成员。 第六条 本组织的成员种类 (一)主体单位:××× (二)成员单位: 1、融合型单位:××× 2、紧密型单位:××× 3、松散型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医疗卫生或相关服务;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三)成员单位与主体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四)×××。 第八条 成员单位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医联体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四)由理事会授予名称并挂牌。 第九条 本组织全体成员(包括主体单位和成员单位,下同)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六)×××。 第十条 本组织全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退出组织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牌匾、印章等。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组织全体成员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为自然成员代表。职工人数低于50人的成员单位设1名职工成员代表,职工人数50-1000人的成员单位设2名职工成员代表,职工人数高于1000名的成员单位设3名职工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成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七)制定医联体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 )、(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组织成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人员自由流动。 (一)在医联体内部,人员柔性流动,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各成员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二)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鼓励主体单位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在成员单位中担任学科带头人、管理部门负责人。 (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医联体主体单位执业。 (五)允许城市医院聘任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低职高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分工协作。 (一)城市医院承担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诊疗,开展各专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医疗技术;县级医院承担常见多发疾病和特色专科疾病的诊疗,开展常规诊疗技术;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和慢病管理,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等治疗。 (二)注重全科专科结合,主体单位专科医生和基层全科医生联合对相关疾病进行诊疗,建立诊断、治疗、康复的全程医疗服务链。 第三十三条 病人双向转诊。 (一)按照患者自愿、分级诊疗、连续治疗、安全便捷和减轻负担的原则,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制定患者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合理、畅通、方便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病人在医联体内转诊按照基层医院标准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结合当地医保报销政策制定) (三)城市医院30%门诊号源要下放成员单位优先预约。 第三十四条 信息平台整合。 (一)依托市级健康数据云平台、市级双向转诊协同平台,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协同机制,有效共享。 (二)鼓励医联体运用已有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心电、影像、病理等远程诊断中心,开展医联体内部的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慢病管理、资金结算等协同应用与服务。 (三)加强医联体内部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支持和保障信息惠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设备资源共享。 (一)鼓励医联体内设施设备联合使用,资源共享,建立相互间购买服务的财务结算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组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心电诊断、消毒供应、中药配送等区域医学共享中心,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互认检查检验结果。 (三)鼓励依托有条件的主体单位组建后勤服务中心等综合服务部门,对各医疗机构房产物业、车辆、洗衣、餐饮、安保后勤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鼓励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形成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上下联动。医联体应建立统一的医学教育培训制度和轮训机制,确保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公平享有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的机会。 (一)主体单位应优先接受成员单位骨干医师进修,安排卫生高层次人才与基层骨干医务人员结对帮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的主体医院优先录用成员单位培训学员。 (二)加强精神科、儿科、传染科、康复科等专科医师的培养培训,满足临床需求。 (三)主体单位医务人员到成员单位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视同晋升职称前下乡,并作为评聘职称的主要依据,每个晋升时段累计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四)鼓励主体医院派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医师到基层锻炼,总时间为2年,可与晋升前下基层工作相衔接。
第五章 章程修改与组织终止 第三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医联体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终止并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组织成员单位少于2个; (二)本组织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经2/3的理事提议要求解散 (四)×××。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医联体主体单位所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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