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19-0017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19〕14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各市级医疗单位: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非医疗转运服务工作良性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医疗机构非医疗转运工作,是提升现代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疗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载体,也是践行“以病人为中心”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非医疗转运服务。各医疗机构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医务科和后勤管理科室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转运服务对象。医疗机构非医疗转运服务对象,主要指在医院诊治后康复出院、前往养老院等非医疗机构或临床放弃治疗回家,途中不需提供医疗服务的患者。转运包括市内短途转运和跨省市长途转运。
三、转运服务主体。非医疗转运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主要采取社会化运营,由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具有运营权的院后运送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在保障本院医疗转运需求的基础上,可使用自备救护车参与非医疗转运服务。院前急救机构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用于非医疗转运服务。
四、转运服务收费。医疗机构使用自备救护车开展非医疗转运服务,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需方自愿选择。服务收费可参照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项目名称为“救护车使用费”。医疗机构要增加价格透明度,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机构开展非医疗转运服务,由服务提供主体明码标价、自主定价。
五、转运服务引导。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统一受理患者或患者委托人非医疗转运服务需求,合理做好患者转运引导工作。针对服务需求,先由本单位自备非院前救护车予以转运;超出本单位转运能力的,引导患方联系具有非医疗转运资质的社会化服务单位承担转运服务。市急救中心接到类似服务需求,应合理引导或提供医疗机构非医疗转运受理电话号码,以便患方联系。
六、规范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行为。各医疗机构根据日常非医疗转运需求,自主设定本院非医疗转运服务单位基本条件,对经审核满足基本条件的社会化服务单位纳入外包服务或进行登记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加强对协议服务企业管理,建立健全非医疗转运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包括针对出院病人随访时增加对非医疗转运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项目,以及针对协议服务企业人员资质、车辆要求、规范操作等方面的不定期抽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签约服务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整改;对病员反映意见较大,整改无效的签约服务企业终止服务协议。
七、加强病区内非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医院要加强医院病区管理,及时开展病区内小广告清理,劝退不明身份分发小广告的人员,确保病区整洁有序。医院加强医院内医务人员、护工、保姆等人员的管理,不得向不具备运营资格的个人、单位透露病员信息;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协议服务企业在遵守医院病区相关管理要求前提下,可在病区内指定位置摆放宣传资料,内容限于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价格、服务号码、投诉电话。
八、规范非医疗转运车辆出入和停放。医院应对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和已签订协议服务企业的非医疗转运车辆牌照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出入院区的非备案转运专用车辆进行查询,发现违规接送患者或不明来源的救护车,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医院应在院内设立固定的非医疗转运车辆的停车位,并标有明显的标志。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