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0-0031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科技教育处)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20〕2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属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监管力度,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坚决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严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同时严格执行全程双人操作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以及各类医疗美容机构等作为检查重点对象。各级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要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纳入质控检查重点,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并及时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麻精药品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未依照规定销毁麻精药品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等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医疗机构存在未取得印鉴卡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各地应按照温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三、强化责任落实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订完善具体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医疗机构发生麻精药品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相关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疏于管理造成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