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协调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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