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1-0025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2021年11月15日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医养结合的决策部署,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医养结合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模式基本形成,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但是,也存在着医养结合支持政策不够完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不够紧密、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对健康养老的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针对近年来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明确了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6个方面的16项举措:
一是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建设,明确了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明确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社会力量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提出了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支持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三方面的举措;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要求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五是促进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要求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队伍素质,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激励机制;
六是推进医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要求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和规范化建设。
三、《若干意见》在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若干意见》对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提出了几方面的举措。一是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或医疗服务点,或者利用相关资源开展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和医养结合服务。二是通过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医养结合设施建设。三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四是针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成本过高问题,明确“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所在县(市、区)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
四、《若干意见》在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方面有哪些要求?
《若干意见》对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在促进机构医养衔接方面,要求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或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在促进居家医养衔接方面,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为行动不便的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三是在解决基层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问题方面,要求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通过配置“巡回医疗车”、推进网络医院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等举措,着力缓解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海岛、偏远乡村留守老人看病难问题。
五、《若干意见》在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为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若干意见》明确了几方面的措施:一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二是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政策,即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三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收入分配办法,即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六、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王颖
联系方式:0571-87709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