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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医疗美容,这些美容陷阱你中招了吗?
时间: 2022-10-31 16:19:4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点击: 字号:[ ]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这些美容陷阱

你中招了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爱美人士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广,美容整形市场快速发展,致使医疗美容行业鱼龙混杂。因有利可图,微整形的业务范围逐渐由医疗美容整形医院,扩张到生活美容机构。有的非法医美机构藏匿于街面门市、小区住宅甚至宾馆。在外人看来,微整形风险小、易操作,但若没有专业的人员和场所,美容很可能就会变成“毁”容

近年来,温州瑞安市卫生监督所重拳出击,下“狠手”、矫“乱象”,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查处多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美容机构。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美容会所进行检查,该场所一楼入口放置三块海报,上面有“脱毛年卡价值1880、紧致抗衰之王7D聚拉提单部位价值1880”等字样。

查询吧台电脑上“美管加小掌柜”系统,里面有“郑XX,消费项目:OPT光子嫩肤x1,410元,消费日期:2022-06-11,服务者:路路;孙XX,消费项目:OPT光子嫩肤x1,410元,消费日期:2022-05-11,服务者:小婕”等。

在二楼美容间内发现“OPT-E6”机1台。陪同检查人仅出示一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美容美体、美甲美睫服务等,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经查该机构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0年7月份起至2022年6月11日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11066元。

违反条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综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该机构:

1、没收违法所得11066元;

2、没收器械(OPT-E6机1台);

3、罚款61000元。

法律延伸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医疗美容机构内开展,操作人员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还需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生活美容场所等非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将受到重罚。

1.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医疗美容仪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20万。

2.对无相应资质的操作者

将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卫监普法

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在选择服务项目时也没有辨别意识,给了非法从事医美服务者可乘之机,要知道生活美容≠医疗美容。而非法医美行为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生活美容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机构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服务。

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常见项目:注射“玻尿酸”“水光针”、激光脱毛、额头除皱、“自体脂肪移植术”、蛋白线面部提升、洗眉、去纹身、光子嫩肤等医疗美容活动等。

特别提醒:采用专业医学仪器的光电项目虽然不侵入皮肤破皮见血,但也属于医美项目,需要在医疗美容机构内开展,人员需要取得相应资质。

温馨提醒

各位爱美人士要提高安全就医意识,抵制医美陷阱。如需进行医疗美容,请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也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对医美行业的监管力度,让医美行业真正“美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