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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92/2022-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卫健委
成文日期 2022-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0 11:13: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近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和市老龄办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卫发〔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我市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我市是人口大市,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老年健康问题突出,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截至2020年年末,温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160.94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30%,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29.3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24%,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但当前我市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等政策要求,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着眼近年来各方反映较多的一些堵点、难点,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大会部署,立足医养结合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一是扩大医养康养机构和设施供给。要求各地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床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二是提升医养服务能力。提出要加快老年医学能力发展,扶持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60%以上,规范设置康复医学科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试点覆盖面达20%以上,建成200-300张安宁疗护床位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鼓励探索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经申请应纳入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对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的项目予以报销。推动涉老健康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探索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网络。

三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医养康养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到2025年,医养康养结合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000人以上。强化在职教育和培训,建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市县两级医学(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开展医养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外培训计划。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采取协议方式与属地医共(联)体牵头医院开展人才培育合作。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提出要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给予各类专项经费支持老年医学发展。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居家医疗服务等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切实在税费优惠、用地保障、投融资等方面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提供支持。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委员会,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等。

三、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吴林烽

联系方式:0577-88580280

原文链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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