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2-0003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卫健委 |
成文日期 | 2022-0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我委于2021年12月初启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多次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进行调研,多次召开医养结合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于12月7日形成初稿。12月13日和12月23日,陈市长和王秘书长分别牵头召开专题协调会,暂定为市政府发文。我委根据会议精神,对文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将文件整体框架从“四大任务”、14条举措调整为“三部分”、20条举措。文件增加了第1部分(工作目标)和第3部分(工作要求)。工作举措增加了第二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第十二条(鼓励医养志愿公益行动)、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第十九条(加强改革创新)、第二十条(加强考核监督),另外将原来的第八条(不断提升医养康养服务队伍素质)拆分为第九(加大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训)和第十条(强化在职教育和培训),共增加6条。12月31日组织专家论证会,1月10日书面征求省卫健委意见,1月14日完成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月20日,陈市长再次召开协调会,将文件名称确定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明确为部门联合发文。1月24日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征求意见。整个文件起草过程累计开展了1轮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3 轮市级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征求,1轮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合计征求13个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8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8个有关职能部门和13个县(市、区)政府意见,共计收到40条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三大部分,主要包括四大任务和三项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5.5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低于养老床位总数的58%,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2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100%;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60%以上,建成200-300张安宁疗护床位。
(二)四大任务
1.扩大医养康养机构和设施供给。明确了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2.提升医养服务能力。提出了加快老年医学能力发展,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加快探索针对老年人共病、衰弱等特征的诊疗模式;深化医养签约合作,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探索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大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到十四五末,医养结合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000人以上;强化在职教育和培训,大力开展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医养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成市县两级医学(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激励机制,鼓励医养志愿公益行动,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
4.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明确了五方面内容:完善医保支持政策,探索老年病纳入床日付费的入组研究;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给予各类专项经费支持老年医学发展;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居家医疗服务等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落实规划税费等支持政策,切实在税费优惠、用地保障、投融资等方面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提供支持;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委员会,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等;
(三)三大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范围,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卫健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推进医养和康养工作。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保障。人社部门全力落实“两个允许”政策,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工作。市医保局在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支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
2.加强改革创新。各地各单位在各自相关领域,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努力探索实践,力争形成温州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改革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3.加强考核监督。卫健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考绩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和惩戒机制。
三、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