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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卫监出击!精准服务,积极助力助企复工复产
时间:2022-02-23 09:55:12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点击:52 字号:[ ]

元宵节前后,各行各业迎来一波“返工潮”,为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现“一季稳、开门红”的工作目标。近期,市卫生监督所发挥专业优势,选派29名卫生监督员融入“千名卫健干部助千企”大军,确保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截至2月17日,所有驻企健康指导员已全部进点,负责联络、指导、检查、服务、宣讲等工作,累计出动88人次,指导企业162家次。


   


卫生监督员们深入工厂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外地员工返岗等情况,围绕用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关措施进行规范和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生活环境等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生产,重点是确保企业做到6个百分百,即“上岗前核酸检测率100%、温州防疫码正常率100%、员工健康建档率100%、防疫知识知晓率100%、个人防护到位率100%,物防措施落实率100%”。

在此,卫监君也温馨提醒下各企业负责人,不仅要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也要做好以下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一是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规定,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检查对象包括: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入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二是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企业要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让劳动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 正确使用与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按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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