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2-0002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批权限逐级下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要求,“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两项原市级审批技术下放至县级,县级具体审批的技术累计达5项,因技术类目多、专业性较强,亟需对基层审批人员加强政策指导。同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政策体系仍不完善,相关法规、文件多达10余个,部分文件已施行20余年,管理要求与行业需求、技术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对现有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制订出台全省统一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经系统梳理、调研论证,我处制订了《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制订。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系统梳理国家层面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的10余个政策文件和我省加强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管理的2个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行业管理现状及技术发展实际,首次制订出台全省统一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分六个章节、共40个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主要特点
在技术管理方面:一是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2.0平台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批系统,实现“一网通办”,通过打通审批系统、数据资源系统和电子证照库,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二是推广电子证照应用,率先探索省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制订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技术服务监管。
在机构管理方面:一是明确机构设置要求,结合各地人口基数、生育情况等合理配置相关技术资源,分类别明确数量要求,如产前诊断机构原则上每300万常住人口设置1家,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家。二是优化机构审批流程,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流程材料,加快全省统建审批系统和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并明确机构校验、变更等情形管理要求。三是探索全程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源系统”,依托“浙里办”加强信息公开,动态更新服务机构白名单,引导群众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
在人员管理方面:一是严格人员考核,明确人员资质申请、岗前培训考核等要求,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从事核准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二是明确“一证通用”,省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全省通用,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支持“浙里办”APP相关电子证照查询。三是创新培训模式,依托全省医师教育培训应用,上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模块,明确相关技术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1次业务复训,并推进与继续医学教育等培训体系相衔接。
(二)具体框架
本办法分六个章节,共40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具体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层级,提出数字化管理总体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至十四条。分类明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审批流程和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至十九条。明确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审批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二十至三十二条。分类明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施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技术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并在“互联网+” 技术监管、线上便民服务等有所创新。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明确文件生效日期,同时废止《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浙卫发〔2005〕86号)文件。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徐玮
联系方式:0571-8770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