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3-0021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卫发〔2023〕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SP67-2023-0005 |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紧密结合执法实际,精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结合地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准确理解《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及适用条件。针对执法中的具体问题、疑难复杂情况以及已公布清单以外的事项,在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
《意见》正文及附件流程图旨在提示和指引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实施过程,并未全面罗列执法的全部程序环节和过程时序等细化内容,具体执法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完善文书案卷。
对于依法调查后确定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告知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见附件3)。
三、动态管理事项清单,共同助力打造全省各地良好营商环境
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和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动态调整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规范补充、完善、细化、拓展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