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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推行首违不罚,让执法更有温度
时间:2023-10-19 16:49:47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点击:71 字号:[ ]

近日,洞头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民宿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一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调查发现,该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过期不足7天,并及时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且该旅店之前未有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适用条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不超过7天,人数不超过3人”,决定对该民宿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为保障亚运盛会顺利召开,提升亚运期间洞头区整体住宿卫生水平,洞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属于《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初次轻微违法情形,且符合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洞头区卫生执法人员对住宿场所、美容理发场所等机构已实施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11户次。未实施行政处罚并不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而是通过指导整改、宣传普法等方式让经营者意识到经营管理中的疏漏,给经营户一次容错改进的机会,在严明法律政策的同时,送去温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浙卫发〔2021〕32号)列明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等18种初次轻微违法情形在适用条件下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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