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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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XXX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省X市。 法定监护人:任XX(系杨XX妻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省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葛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医院,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陆X,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区。 上诉人杨XX与上诉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X)X0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医院诊疗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出了在XX医院前后两次的住院病历,多次反复提出,上诉人在第一次入院治疗时,XX医院建议上诉人手术治疗,并说手术的创口由于是微创很小。但由于临近过年,且对于病情及手术方式不了解,上诉人出院。上诉人第二次入院,医方反复多次告知,手术治疗采取微创方式,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上诉人由于对于医疗方面的知识缺失,同意了手术。但是在术后出手术室时,监护人才发现手术方式并不是微创,而是有创开颅手术。并且上诉人在术后即意识不清,至今经鉴定机构的鉴定为二级伤残。正是由于XX医院的误导以及未全面告知,造成了上诉人现在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患者在入院前,明确告知操作本次手术的人员是来自XX的徐X医生,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要求XX医院出示徐X行程记录证据,但是XX医院拒绝提供。对此,上诉人有如下疑问:一是手术的操作者到底是谁?二是徐X当天是否为上诉人进行了手术;三是请XX医院出示徐X20XX年X月X日前后到XX的乘车住宿记录。否则,上诉人有理由认为XX医院病历造假,对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故上诉人认为XX医院以上过错责任应该为同等责任;二、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发现XX医院存在病历造假,上诉人对于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术前讨论,外请专家的手术合法性及履行情况存疑:(一)、时间轴1、术前讨论时间:20XX年X月X日,上午;参加人:梁XX、徐X、于XX、高X、张XX。2、手术时间:20XX年X月X日XX:XX-XX:XX,术者:徐X;助手:于XX、张XX、田XX、谭X。3、外请专家审批报告时间:20XX年X月X日;(二)、对于外请专家徐X是否参加术前讨论存疑:1、徐X医生系XX市XX医院的执业医师,XX到XX的距离较远;2、XX医院没有明确告知上诉人外请专家的姓名、专业、执业机构,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外请专家也没有和患者及家属进行过交流;3、外请专家审批在X月X日X点开始上班,此审批经过了科主任和院长两级审批通过,而根据病历记载术前讨论在当日上午XX:XX进行,现实条件是否能够实现徐X在1个小时左右从上海到达XX医院病房进行讨论;如果外请专家X日当天到达病房,为何没有按照手术计划当天进行手术,为何延期到X日下午X时多,且在此期间并没有对患者进行查房,也没有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三)、术前讨论制度。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四)、外院医生来做手术,上诉人没看到合法的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属于非法行医;三、护理依赖年限判定时间短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依赖,酌情判定为八年。上诉人认为,根据鉴定书,上诉人杨XX目前的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由于家住外地,家中老伴护理,另行起诉手续繁琐,时间过长,上诉人及其监护人无法分担出人力物力时间进行另行起诉;且需长期护理,监护人需一直在身边照料,分身乏术,家庭的经济负担较重上诉人需要足够的经济对护理依赖进行保障。且上诉人仅刚满XX岁未年满XX周岁。上诉人认为,为了节省诉讼资源,同时考虑上诉人的年龄、目前的精神状况和恢复程度,上诉人认为护理依赖年限判定20年更为适宜。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专家根本没有来XX,是XX医院医生自己做的手术,具有欺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求同等责任判决,且护理按照20年计算,望二审法院依法给予上诉人公正的判决。 XX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我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术前已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出现脑梗塞、癫痫等并发症的可能,家属已签字确认,发生此种情况并未人为可控,文献报道烟雾病术后脑梗塞发生率为5.08%。手术及相关治疗正确及时,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护无任何责任;二、杨XX损害后果与专家行程无关,我方提供的患者病历已充分说明外请专家确实来院手术,专家行程与杨XX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我方向法庭提供专家行程无明确法律依据;三、原审认定的赔偿责任过高。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占轻微原因。我方不存在医疗过错,但考虑人道主义原因,愿意承担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承担35%责任过高,法律依据不足;四、公平处理医疗纠纷要考虑社会影响层面。因患者不诚信,导致医院承担不合理赔偿,此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公平公正。 杨XX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XX医院依法赔偿医疗费11988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0元,营养费68200元、误工费108628.8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525.6元,护理依赖费1083020元,伤残赔偿金70979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9350元,辅助器材费1614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总计2237344.23元,根据案情需要,按照同等责任比例计算总数为1118672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X于20XX年X月XX日因“头晕伴双眼视物不清XX天”入住医院,入院诊断:缺血性脑血管病;腔隙性脑梗塞;烟雾病。经相关检查后,于20XX年X月XX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给予抗凝、改善脑循环等药物对症支持治疗。于20XX年X月XX日出院。此次住院X天,期间二级护理。杨XX于20XX年X月X日因“头晕伴双眼事物不清X个月”为主诉第二次入住医院,初步诊断:缺血性脑血管病;间歇性脑梗塞;烟雾病。行相关检查后,于20XX年X月X日行“右侧颞浅-大脑中动脉吻合+颞肌贴敷术”,于20XX年X月XX日无明显诱因突发肢体抽搐,伴意识丧失,复查颅脑CT后,诊断为急性脑梗塞,予以相关药物治疗,杨XX于20XX年X月XX日出院。此次住院XX天,其中一级护理XX天,二级护理X天,其中护工护理XX天,护工每日护理费为XX元,其余由家属护理。杨XX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到XX市XX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XXX天,其中一级护理X天,二级护理XXX天。杨XX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到XXXX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XX天,二级护理。杨XX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到XX市XX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XX天,二级护理。杨XX个人共计支付医疗费用XXXXX元,辅助器具费XXXXX元。在一审诉讼中,杨XX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责任比例及伤残程度、三期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对患者围手术期监控不到位;4、患者突发抽搐后医方未及时请神经内科及介入科会诊协助诊治,存在不足;5、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术后未及时请示术者的处理意见,对患者并发症的预防、处理不到位。(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杨XX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3、4、5、6项与被鉴定人杨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三)被鉴定人杨XX最终的伤残等级属二级,累及致残率95%。(四)被鉴定人杨XX目前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五)被鉴定人杨XX的护理期可考虑为长期护理。(六)被鉴定人杨XX的营养期可考虑为从手术之日(20XX年X月X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七)被鉴定人杨XX的误工期可考虑为从手术之日(20XX年X月X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杨XX花费鉴定费用XXXX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杨XX在XX医院处就医,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XX医院对被鉴定人杨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为轻微责任。本案中,杨XX曾因发病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日两次到XX医院处医治,入院诊断均为缺血性脑血管病;腔隙性脑梗塞;烟雾病。在20XX年X月XX日住院后欲进行手术治疗时,XX医院为杨XX外请专家进行手术,系经杨XX家属同意。杨XX方虽对外请专家手术审批报告表的审批时间和外请专家从XX抵达XX的时间有质疑,进而质疑对杨XX的术前讨论病历记载的真实性,但杨XX方在本案司法鉴定之前并未对据以鉴定的病历材料提出异议,且根据病历记载,20XX年X月X日外请专家确为杨XX进行了手术,该记录的时间差异并非导致杨XX术后发生并发症的直接原因,故杨XX以外请专家审批时间与术前讨论时间为同一天,而认为病历虚假及外请医生未对杨XX施行手术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其要求XX医院承担同等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虽鉴于此,但由于XX医院未提供外请专家的行程情况,结合医疗鉴定意见中XX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XX医院承担XX%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经核实,杨XX自行花费医疗费XXXXX元,故应由XX医院向杨XX赔付医疗费XXXXX元(XXXXX元×XX%)。关于杨XX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此款系对受害人实际住院治疗期间饮食支出的补偿,现杨XX住院治疗XXX天,故XX医院应向杨X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100元×XXX天×XX%)。关于营养费,鉴定报告中营养期确定为从手术之日(20XX年X月X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院酌定营养费为XXXX元。关于误工费,鉴定报告中认定误工期为20XX年X月X日至评残前一日(20XX年X月XX日)共计XXX天,关于误工费数额,一审法院按20XX年XX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核定为XXXX元(XXXX元÷365天×XXX天×XX%)。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杨XX住院期间一级护理XX天,二级护理XXX天,故一审法院对其需有人护理的标准和期限核定为一人XXX天,对于护理费数额,杨XX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XX天,每日XXX元,其他由家属护理,一审法院按20XX年XX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核定为XXXX元(XXX元×XX天+XXXXX元÷365天×XXX天)×XX%。关于护理依赖,根据鉴定意见及结合杨XX年龄、病情等实际情况,酌情判令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X年的护理费XXXXXX元(XXXXX元×X年×XX%),到期后杨XX可继续主张该项权利。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结合杨XX的伤残等级、年龄等,一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金为XXXXXX元(XXXXX元×20年×0.95×XX%)。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由XX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XXXXX元。关于鉴定费,系杨X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XX医院承担鉴定费XXXX元(XXXXX元×XX%)。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为XXXX元。关于辅助器具费,系杨X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应由XX医院承担XXXX元(XXXXX×XX%)。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医疗费XXXXX元;二、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三、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营养费XXXXX元;四、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误工费XXXXX元;五、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护理费XXXXX元;六、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残疾赔偿金XXXXXX元;七、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精神抚慰金XXXXX元;八、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鉴定费XXXX元;九、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交通费XXXX元;十、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辅助器具费XXXX元;十一、驳回杨XX的其他手术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XX医院负担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杨XX负担XXXX元。 二审中,上诉人XX医院提交新证据:2018年3月9日三份患者的住院病案,证明这三个患者都是医生徐X给做的手术,徐X当天在医院。杨XX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非杨XX本人参与,因为无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退一步讲,即便这份证据是真实的,患者宋XX手术的时间是在杨XX手术时间之后,无参考价值,张XX与邓XX二者的手术时间均是20XX年X月X日下午的X点X,同时进行,与实际情况相矛盾,且上述三份证据均无法证明我方主张的在20XX年X月X日也就是手术的前一天徐X在场的事实。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责任比例问题。经审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XX医院对被鉴定人杨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为轻微责任。本案中,杨XX在20XX年X月X日住院后欲进行手术治疗时,XX医院为杨XX外请专家进行手术,系经杨XX家属同意。杨XX方对外请专家手术审批报告表的审批时间和外请专家从XX抵达XX的时间有质疑,进而质疑对杨XX的术前讨论病历记载的真实性,而XX医院未提供外请专家的具体行程情况,不能证明外请专家实际参与了术前讨论,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以上因素酌定由XX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对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杨XX提出的护理费问题。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XX目前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被鉴定人杨XX的护理期可考虑为长期护理。故根据杨XX的年龄、伤情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杨XX的护理期限按二十年认定较为合理。本院经计算,杨XX的护理费为XXXXXX元(XXXXX元×20年×XX%)。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1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1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 三、变更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1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XX护理费XXXXXX元;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杨XX负担XXXX元,由XX医院负担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杨XX负担XXXXX元,由XX医院负担XX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XX年XX月X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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