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姜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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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0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X,19XX年XX月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S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民,院长。 上诉人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姜某、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X0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对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在二审启动重新鉴定;如果二审法院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也应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承担XX%的责任,并就赔偿项目及数额依法改判: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XXXXX元(XXXXX元×XX%)、护理费XXXX元(120元×365天×3年×XX%)、住院伙食补助XXXXX元(XXXXX元×XX%)、交通费XXXX元(XXXX元×XX%)、残疾赔偿金XXXXX元(XXXXXX元×XX%)、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元(XXXX元×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XX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错误,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结论让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且伤残等级为四级过高,应对过错程度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上诉人一审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陈述了理由,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提交了病历及录像等相应的新证据材料及医学依据来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的错误之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视而不见,仅仅以一句“被告仍有异议,但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就搪塞过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错误之处,本案应就医疗过错程度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或让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在二审启动重新鉴定或让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2.如果法院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XX%的责任比例也过高,被上诉人因自身疾病到医院就诊,本来就存在原发性疾病,医院即使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最多也承担XX%的责任,否则有失公平,伤了医护人员的心,这种事情谁也不愿发生,应体谅医护人员的难处,让医院承担XX%的责任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也存在错误,因此也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对于被上诉人术前医药费XXXXX元(从医药费明细上可以看出该数额,上诉人一审提交了用药明细)是治疗被上诉人原发疾病的费用,与医院的手术无关,该部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为XXXXX元[(XXXXX元-XXXXX元)×XX%];对于护理费,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没有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应按照XX地区一般护工每天XXX元的标准计算,且按照X年的时间计算过长,应暂按X年计算,X年后另行主张,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的护理费为XXXXX元(XXX元×365天×X年×XX%);上诉人应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为XXXX元(XXXXX元×XX%);上诉人应赔偿的交通费为XXXX元(XXXX元×XX%);即使按照四级伤残赔偿,上诉人应赔偿的残疾赔偿金为XXXXX元(XXXXXX元×XX%);上诉人应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XXXX元(XXXX元×XX%);一审法院让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过高,最多赔偿XXXXX元为宜。对于案件受理费XXXXX元,也应按照四六分担,上诉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XXXXX元(XXXXX元×XX%-XXXX元)。 姜某辩称,一、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及损害后果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采信,不应重新鉴定。1.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延误了整整17个小时,属于典型的责任事故,且存在明确的伪造病历的行为,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XX%,已经是对其做出了偏向性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手术后两个小时左右就跟上诉人医护反映其双下肢失去知觉,不能自主活动,如此严重的情况,上诉人应该做的是尽快检查确诊,而上诉人居然不闻不问,导致血肿一直压迫神经长达17个小时,这种错误已经非技术失误,而是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且为了掩饰其严重的错误,关于引流量的记录明显经过了事后伪造,致使记录内容前后矛盾,根本不能准确反映当时引流量的真实情况。而被上诉人最终就因引流管引流不畅,致使引流液不能及时排出,压迫神经出现截瘫。应当推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在诉讼时,考虑到上诉人医务人员工作不易,也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主张上诉人承担XX%责任。一审法院最终确定XX%责任已经是对上诉人做出了倾向性的认定。被上诉人住院手术本身是为治愈疾病,解除痛苦。然而就是因为上诉人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了被上诉人终身截瘫,而且被上诉人的女婿在被上诉人治疗期间为照顾被上诉人忙前忙后,最后倒在去医院陪护老人的路上,去世时才XX多岁,是家中顶梁柱,留下了孤儿寡母,如何自持。上诉人要法院体谅医护人员的难处,那被上诉人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又让谁体谅呢。曾经有位法官在判决中说过这么一句话:医疗纠纷案件的结果,对医院而言很多时候是经验或者教训,但是对患方而言却可能是终身遗憾和无尽的痛苦。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从本次医疗纠纷中吸取足够的教训,而不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责任。否则类似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而受害的永远只能是患者。2.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系鉴定机构经过现场查体后做出的判断,具有明确的事实,鉴定结论科学公正。从鉴定机构的查体结果来看,对被上诉人的双下肢的近端肌力和远端肌力分别进行了检查和描述,该检查结果与被上诉人在XX市中医医院出院检查结果基本一致,而上诉人出院描述非常笼统(20XX年X月XX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左下肢XXX+级,右下肢XXX+级),而所谓XXX+级并非专业的肌力表述,XXX+级就是XXX级,与鉴定人及XXX医院检查结果并无明显差异,且截瘫伤残评定不仅要看大腿和小腿肌力,同样还包括足部甚至脚趾肌力,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当时康复训练的情况,且该视频恰能反映被上诉人实际肌力与鉴定检查时基本一致,故鉴定人在出庭观看该视频后也未就结论进行任何修改。二、被上诉人各项诉讼主张都有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及司法审判实践,判决结果客观公正。1.医疗费。被上诉人因腰痛到上诉人处住院手术治疗,目的是通过手术解除痛苦,治愈疾病,然因上诉人的严重错误,被上诉人不仅没有达到治疗目的,反而导致双下肢截瘫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也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且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所谓治疗原发疾病的具体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金额认定于法有据。2.护理费。一审法院按照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平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于法有据,符合司法审判实践。而且根据本地实际,护工的实际收入远高于社平工资标准。本案经鉴定,被上诉人需要使用轮椅和防褥疮床垫,更换时间为X年,按照青岛地区司法审判实践,计算后续护理费通常计算X年,为了避免后续计算不同赔偿项目时年限无法统一,同时为降低双方诉累,减少起诉次数,一审法院确定计算后续X年护理费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做出的人性化的判决。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上诉人的过错,不是技术失误,而是不负责任的医疗事故,其性质更为恶劣,而造成的后果是被上诉人终身残疾。而且被上诉人女婿在照顾老人期间去世,虽然二者没有直接关系,但被上诉人时常以泪洗面,感觉对不起自己的女儿和外孙,心中充满内疚。这些打击也让整个家庭陷入了痛苦的漩涡难以自拔,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得当,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最后,在这起医疗纠纷中,被上诉人希望上诉人能从这件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工作中如履薄冰,避免重蹈覆辙,毕竟你们面对的对象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希望上诉人真正能做到“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而不是事后的各种推脱和借口。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得当,依法应予维持。 姜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交通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X元的90%;2.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鉴定费XXXXX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XXXXXXX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腰疼于20XX年X月XX日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被告于X月XX日为原告实施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原告于术后当晚双下肢运动及感觉消失,被告并未及时处理,由于被告延误治疗致原告严重残疾,且被告XX市中医医院亦未能对原告进行有效治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姜某腰部伴双下肢麻疼不适XX年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入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多发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2.L5椎体滑脱;3.腰椎黄韧带肥厚。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为其行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原告双下肢于术后无运动功能;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为其行血肿清除+扩大减压+引流管调整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消肿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及康复治疗。后原告又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至X月X日入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入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治疗XXX天。庭审中,原告提出如下损失:1.医疗费XXXXX元,并提交医疗费发票、加盖印章的门诊处方笺、病历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医疗费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处方笺不是发票,对该部分医疗费(XXXX元)不予认可,且原告20XX年X月XX日至XX日下午XX时XX分手术前花费的医疗费XXXXX元系治疗原告原发性损伤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2.护理费XXXXX元(XXXXX元/年÷365天×XXX天×X人+XXXXX元/年÷365天×XXX天×X人+XXXXX元/年×X年×X人),被告认为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每日XXX元计算1人的护理费,且原告主张后续护理时间X年过长,仅同意按X年计算后续护理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X元(100元/天×XXX天),被告对计算标准无异议。4.交通费XXXX元,被告称原告主张数额过高,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5.残疾赔偿金XXXXXX元(XXXXX元×XX年×XX%),被告对计算标准及计算年限无异议,同时称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伤残等级过高,但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6.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X元[(XXXX元+XXXX元)×2+XXXX元],被告称原告针对该项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材料,不予认可。7.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仅同意按XXXXX元计算。8.鉴定费XXXXX元,并提交鉴定费发票,被告对鉴定费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另外,被告称原告要求被告按XX%的责任比例赔偿其经济损失过高,仅同意按照XX%的责任比例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姜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XX司法鉴定所[20XX]X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某医院对申请人姜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姜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为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姜某双下肢不全性截瘫目前已构成X级伤残。3.被鉴定人护理期限建议为长期,住院期间建议X人护理,院外建议X人护理。4.被鉴定人姜某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防褥疮床垫,费用为XXXX元,最低使用年限为X年;高靠背轮椅,费用为XXXX元,最低使用年限为X年。5.被鉴定人姜某目前为双下肢不全性截瘫,后续如行康复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接受质询后认为鉴定结论不需要更改和补充,被告仍有异议,但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另查明,原告要求被告XX市中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载明:1.某医院对申请人姜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姜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为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姜某双下肢不全性截瘫目前已构成X级伤残。3.被鉴定人护理期限建议为长期,住院期间建议X人护理,院外建议X人护理。4.被鉴定人姜某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防褥疮床垫,费用为XXXX元,最低使用年限为X年;高靠背轮椅,费用为XXXX元,最低使用年限为X年。5.被鉴定人姜某目前为双下肢不全性截瘫,后续如行康复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上述鉴定结论,被告的责任比例为XX%较为适宜。1.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护理费XXXXXX元,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后续护理费暂定X年较为适宜,之后的后续护理费可待X年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符合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主张护理费XXXXX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XXXXXX元,被告对计算标准及计算年限无异议,但称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伤残等级过高,因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XXXXX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医疗费XXXXXX元数额过高,原告提交处方笺作为医疗费票据主张医疗费XXXX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手术前花费的医疗费XXXXX元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法院不予以支持,故原告的医疗费应为XXXXXX元(XXXXXX元-XXXX元)。5.原告主张交通费XXXX元,数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交通费酌定为XXXX元较为适宜。6.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X元,其中XXXX元花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具体情况,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暂定X年较为适宜,之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待X年到期后另行主张;综上,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为XXXX元[(XXXX元+XXXX元)×2]。7.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数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XXXXX元较为适宜。原告姜某要求被告XX市中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法院不予支持。被告XX市中医医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某医院赔偿姜某医疗费XXXXX元(XXXXX元×XX%);二、某医院赔偿姜某护理费XXXXXX元(XXXXXX元×XX%);三、某医院赔偿姜某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X元(XXXXX元×XX%);四、某医院赔偿姜某交通费XXXX元(XXXX元×XX%);五、某医院赔偿姜某残疾赔偿金XXXXX元(XXXXXX元×XX%);六、某医院赔偿姜某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元(XXXX元×XX%);七、某医院赔偿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上述费用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应否采信涉案鉴定报告、一审判决确定的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据此,本院认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上述四项严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具体到本案,涉案鉴定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报告具有上述情形,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并对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涉案鉴定报告认定上诉人姜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姜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上诉人为主要原因,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上诉人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上诉人承担XX%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医疗费中应扣除被上诉人术前治疗费用,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姜某术前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为XXXXX元,亦未证明该支出与本案完全无关,一审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单据认定其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经鉴定,被上诉人需要长期护理,一审判决按照社平工资标准确定相应的护理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姜某构成四级伤残,精神上必然遭受重大痛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某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上诉人某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XXXX年X月XX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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