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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XX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09-06 16:34:25 浏览次数: 459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点击: 459 字号:[ ]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X0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系贺XX之妻),住XX省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XX门诊部,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

负责人:李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贺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以下简称XX公司XX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X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1.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0X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为贺XX提交的眼科门诊病历不足以否定XX公司XX门诊部的体检报告错误。1.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贺XX三次到三甲医院眼科门诊检查是双方认可的事实,而且没有诊断出白内障。2.根据医院诊断疾病的方式,经过检查之后,有什么疾病在病历上诊断确诊什么疾病,如果没有的疾病不会在诊断上描述“没有什么疾病”贺XX三次检查均没有诊断出白内障,据此可以说明贺XX没有白内障。3.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作为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没有的疾病不在病历上描述的惯例非常清楚。因贺XX没有患有白内障,三甲医院不会出具诊断证明,这是医院诊断疾病的惯例。第二,关于20XX年XX月X日贺XX体检报告。一个规范的医疗机构,对于自己出具的严谨体检报告一定会有档案记录,包括影像报告片,贺XX请求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出具档案记录,证明其诊断疾病的严谨。一审法院要求贺XX进行举证不合理,会造成贺XX尽其所能无法举证的困境。

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共同辩称,20XX年XX月X日、20XX年X月XX日,XX公司XX门诊部同一位医生对贺XX进行眼科查体,体检报告显示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两次查体晶状体都出现了轻度的浑浊,给出的小结是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XX公司XX门诊部是依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1、国家部委高等院校的教材、相关国家部委发布的诊疗指南进行的相关诊断。XX公司XX门诊部已提供过相关证据说明玻璃体和晶状体不是一回事。

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赔偿XXXXX元,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2.判令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支付打印XX公司XX门诊部病历10元。20XX年XX月XX日贺XX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将贺XX与XX保险公司个人保险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中特别约定条款“XX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外白内障及其并发症所致的保险责任”条款予以删除;2.若无法删除该条款,由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赔偿贺XX损失XXXXX元;3.判令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支付贺XX病历打印费XX元。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贺XX在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购买的XXXXX重大疾病保险(20XX)XX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被指定到XX公司XX门诊部体检。20XX年XX月X日,贺XX体检结果:其中眼睛一项,双眼白内障初期,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为此特别约定,XX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外白内障及其并发症所致的保险责任。然而X年后,贺XX妻子于XX因为同样原因与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打官司,经法院调解给予赔偿XXXXX元。贺XX眼睛5年来并没有不适,为了证据有力,20XX年X月XX日,贺XX到XX附属医院XX眼科门诊检查,诊断结果:结膜炎过敏性,被告知体检结果没有白内障。医学上有共识,白内障是不能治愈的,为此贺XX找XX公司XX门诊部院长讨说法,并多次找负责人沟通,负责人一会儿说要出具诊断证明,贺XX病例上就有诊断证明,一会儿又说要医疗鉴定,贺XX说不改合同或不赔偿就起诉,院长说你起诉吧,后来不回信。在沟通不了的情况下,为维护贺XX合法权益,贺XX提起诉讼请求赔偿XXXX元。20XX年X月XX日经法院调解未果,XX公司XX门诊部提出贺XX没有做裂隙灯检查,贺XX马上到XX附属医院XX院区打印发票,发票显示贺XX20XX年X月XX日有裂隙灯检查费用和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费用,并不像XX公司XX门诊部说的没有裂隙灯检查。医学常识,到医院眼睛检查就包括裂隙灯检查项目,只是每个大夫的行医习惯不同而没有写在病历上。调解时贺XX说第二次到XX公司XX门诊部检查眼睛时,李院长让查眼睛的大夫打印眼底照相报告,当时大夫不给打印,调解时XX公司XX门诊部说打印不了,贺XX有证据是可以打印的。20XX年X月XX日,贺XX妻子于XX在XX公司XX门诊部查体,体检报告上就有眼底照相报告单,由此可见大夫是在推卸责任。20XX年X月XX日,贺XX又到某医院XX院区眼科门诊检查眼睛,诊断结果:双眼过敏性结膜炎。贺XX通过XX附属医院XX院区和某医院XX院区两家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都没有诊断为白内障,XX公司XX门诊部却是独立的体检中心,独立的体检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有医疗资质和医疗团队,由此可见是XX公司XX门诊部出具了错误的体检报告,导致贺XX在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购买的XXXX重大疾病险(20XX)XXXXX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被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特别约定,XXXXX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外白内障及其并发症所致的保险责任。关于诉讼请求XXXXX元,体检中心误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虽然目前没发生白内障及其并发症,但是预后发生的概率是XX%。1.如出险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将赔付贺XXXXXX元;2.白内障手术的治疗费用可能在XXXX元至XXXXX元左右。费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费用:一、术前检查的费用,包括血、尿的检查,胸片、心电图以及眼睛的全部情况的全面检查。费用一般在XXXX元至XXXX元。二、手术费,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三甲医院、二甲医院略有不同,标准有所差异。但是总的来说与手术相关的费用加起来一般都是在XXXX元左右。三、人工晶体的费用,人工晶体有各种各样的不同功能的,牌子也有很多种,有的几万元。这个要根据患者眼睛的情况来做具体的选择。总之,做白内障手术全部费用加起来,一般情况,大约是在XXXX元至XXXXX元。在三甲医院和二甲医院的收费的标准,国家都有明文的规定,会有一些差异。当然,如果病人选择了更高端的人工晶体,部分费用可能要增加一些,贺XX投保就是为了以后有保障,可以选择更好的人工晶体。3.白内障手术后并发症:(1)术后角膜水肿,(2)后发性白内障问题,如手术切口造成眼部不适、手术切口造成散光,以及眼内压一过性增高等,(3)术后最严重的并发症是眼部感染,继而引起眼内炎的发生,这种情况多半由于术后眼表的细菌没有被杀死,或者进行了不适当的触摸而引起,眼内可能发生炎症,导致眼球保不住,费用不可估量。预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人工费会越来越高,所以贺XX要求赔偿XXXXX元一点也不多。另外,由于诊断错误,造成贺XX精神与身心双重伤害,导致睡眠不好,整宿睡不着觉,睡眠不好又造成头痛脑供血不足,进而查出脑改变,影响贺XX正常的生活质量,大夫说和脑供血不足睡眠不好有很大关系。在此请求法官基于上述事实考虑贺XX的特殊状况,不能因为还没发生的,以后有XX%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允许XX公司XX门诊部有过错。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和XX保险公司有体检合作关系,贺XX经保险公司要求到XX公司XX门诊部进行体检。

20XX年XX月X日,贺XX前往XX公司XX门诊部进行体检。后XX公司XX门诊部出具报告号为XXXXXXXXXX健康体检报告,眼科右眼矫正视力5.0/1.0、眼科左眼矫正视力5.0/1.0,双眼晶状体轻度混浊,在“汇总分析”一栏载明:1.眼科提示:(1)左眼翼状胬肉......(2)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初期)是各种原因引起的晶状体混浊,从而影响了光线进入眼内导致视力下降......应定期复查关注变化,必要时手术治疗。

20XX年XX月XX日,贺XX与XX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该合同载明:“特别约定:1.XXXXX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除外翼状胬肉、白内障及其并发症所致的保险责任”。

二、20XX年X月XX日,贺XX前往XX附属医院XX眼科门诊,经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裂隙灯检查等视力检查,检查描述:视力戴镜0.80.6......眼睑无红肿,结膜充血+,角膜正常,前房清,瞳孔正常;初步诊断:结膜炎过敏性。

20XX年X月XX日,贺XX前往XX公司XX门诊部进行体检。XX公司XX门诊部出具报告号为XXXXXXXX健康体检报告,左眼裸视4.9/0.8、右眼裸视4.7/0.5,双眼晶状体轻度混浊,在“汇总分析”一栏载明:眼科提示:双眼视力低于正常标准5.0/1.0,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初期......应定期复查关注变化,必要时手术治疗。

20XX年X月XX日,贺XX到XXXX医院XX院区眼科门诊检查,检查描述:视力右眼1.0左眼1.0右眼下睑缘肿物,双眼睑结膜充血水肿明显,双眼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瞳孔圆,晶体轻混;初步诊断:双眼过敏性结膜炎。

20XX年XX月XX日,贺XX前往XX附属XX医院眼底病内科门诊检查,检查描述:右眼下睑见一肿物,双眼鼻侧结膜轻充血,双眼角膜透明,前房中深,房水清,晶体密度高;初步诊断:双眼结膜炎、右眼眼睑肿物。

XX表示因已提交多家三甲医院眼科门诊检查病历,足以证明己方主张;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对贺XX是否存在白内障的情况进行鉴定。

三、白内障是指晶状体透明度降低或者颜色改变所导致的光学下降的退行性病变。按病因分为年龄相关性、外伤性、并发性、代谢性、中毒辐射性、发育性以及后发性白内障。按晶状体混浊形态分为点状、冠状和绕核性白内障等。按晶状体混浊部位分为皮质性、核性、囊膜下、混合型白内障。按晶状体混浊程度分为初发期、未成熟期、成熟期、过熟期。初发期在裂隙灯下晶状体皮质中可见到有空泡和水隙形成,水隙从周边向中央扩大,在晶状体周边前、后皮质形成楔形混浊,呈羽毛状,尖端指向中央。早期较周边的混浊并不影响视力,病程发展缓慢,经数年才发展到下一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贺XX主张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XX公司XX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相关过错。虽贺XX提交相关医院眼科门诊病历,但不足以否定XX公司XX门诊部体检报告,且经一审法院释明,贺XX亦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证明XX公司XX门诊部在对贺XX眼部检查行为中存在过错,贺XX主张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相关体检报告系XX公司XX门诊部出具,贺XX主张XX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贺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贺X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贺XX申请就XX公司XX门诊部对贺XX体检检查中关于双眼白内障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假使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XX司法鉴定所出具退卷说明,主要内容为:1.20XX年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诊断贺XX白内障是否误诊是本案焦点,应以当时诊断为依据且本案鉴定人员不具备眼科专业鉴定能力;2.白内障诊断是否误诊并没有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应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范围。贺XX对退卷说明的真实性认可,认为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说明三甲医院诊断没有错误,贺XX没有过错。退卷说明写明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范围,一、二审时贺XX也提出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范围,本案情形和医疗损害鉴定不一样,贺XX系为了投保,如果诊断结论错误,贺XX就不能投保了。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共同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退卷说明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贺XX主张其在XX公司XX门诊部20XX年体检时关于其患有白内障的检查结果错误,要求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贺XX作为提出该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XX公司XX门诊部的体检检查存在过错,还需要证明自身存在损失,以及该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贺XX为证明XX公司XX门诊部体检检查结果存在错误,提交了2XX年XX附属医院、XXX医院XX院区、XXXXXX附属XX眼科医院的门诊病历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上述病历检查描述的主要内容系贺XX眼睛结膜充血等,无法证明其是否对患有白内障进行了检查,在鉴定机构对XX公司XX门诊部对贺XX体检检查中关于双眼白内障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予以退卷的情况下,贺XX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X公司XX门诊部对贺XX体检检查中关于双眼白内障的诊断存在过错。同时,因贺XX并未出现损害后果,其在本案中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综上,一审对贺XX要求XX公司、XX公司XX门诊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贺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贺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XXXX年X月X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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