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擅自启封转移证物,拘留! |
近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薛某在明知店内三台美容仪器被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就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粘贴封条的情况下,将封条撕毁并擅自转移三台美容仪器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1日,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院(国家双随机任务)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用激光美容仪为顾客进行“3D”面部服务。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三台仪器粘贴封条,就地封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期间,卫生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店负责人均被拒接,当事人有意躲避卫生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卫生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再次前往该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更名,现场未发现就地封存的三台仪器。经查,薛某在案发第二天注销营业执照,转让店铺,撕毁封条,转移仪器,事后离开本地。当事人擅自启封转移被查扣的器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健部门立即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动处置。2023年11月7日,三台仪器被追回。 处罚结果 2023年12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对薛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32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所列的三台仪器、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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