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4-0013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24〕6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67-2024-0003 |
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妇女联合会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温州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促进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妇女儿童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部门职责,引导行业自律,加快构建规范完善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母婴产后服务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促使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更规范、安全有保障。
二、部门职责
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辖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简称“机构”,下同)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人社、住建、市监和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妇联等,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依法负责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诊疗行为。开展妇女产后康复及新生儿照料知识业务培训指导,提升机构专业服务人员技能水平和健康宣教能力;做好机构属地基本公共卫生产后母婴访视工作;引导机构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协作,开展健康指导咨询服务;指导机构规范行业自律。
(二)公安机关:指导机构落实内部和出入口安全防范措施,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和能力,加强机构周边治安管理。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组织和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指导机构建立照料人员工作档案,监督机构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新、改、扩建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价格收费、广告、母婴消费类合同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导机构做好生活污水排放工作,监管机构及其周边的市容环卫情况。
(七)妇女联合会:加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
(八)消防救援部门:指导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内机构管理的属地责任。
三、行业规范
(一)机构规范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和健康指导的机构。
1.应当在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2.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能与对外营业混用。
4.提供产后母婴健康指导应当配有专业服务人员。
5.有清洁卫生、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场所新装修或改扩建后空气中的甲醛、苯等应当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人员规范
1.从事母婴照料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2.专业服务人员应当熟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发展特点,科学安排作息时间,提供生活照料;向产妇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指导养育技能,倡导母乳喂养,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3.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患有可能影响产妇、新生儿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在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服务规范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设立安全保卫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严格执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3.按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做好收费服务公示,并根据服务范围,尊重产妇意愿,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建立产妇和新生儿登记管理制度,对入住的产妇和新生儿鼓励进行健康情况登记,完善母婴标识措施,建立“月子”健康档案;引导机构建立产妇及新生儿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机制,做好每日巡查并记录存档。
5.遵循产妇康复需求及新生儿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由专业服务人员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及健康指导服务,主要包括产妇及新生儿生理状态评估,产妇营养饮食、体能恢复、新生儿喂养指导,意外伤害防范、育婴知识宣教等。
6.鼓励机构与相关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健康指导协议,提高产后母婴照料和健康指导能力。
7.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参考《中国孕妇、乳母膳食指南(2022)》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体化饮食营养方案,提供饮食照料服务。鼓励机构纳入“阳光厨房”管理,有能力的机构制定带量食谱,进行膳食营养分析计算,加强科学配餐。
8.做好访客人员往来接待登记,鼓励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有完整的值班记录。定期向产妇或家属开展满意度调查,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9.引导机构制定投诉处理机制,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24小时受理投诉;鼓励机构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保障母婴健康安全,避免风险;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对虐婴等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依法处理。
四、监督管理
1.300平方米以上的新、改、扩建机构场所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而擅自投入使用,由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查处;检查、抽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构成违法事实的, 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查处。
2.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查处。
3.对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查处。
4.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健委令第35号)予以查处。
5.对生活污水、餐饮油烟等相关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