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这种“片”不是谁都能拍!温州某医院因放射拍片被罚 |
案例简介 近期,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口腔科发现咨询师管某正在接待患者胡某。经初步调查,管某在当日为胡某等患者进行口腔CT拍片,但该院未能提供管某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开具监督意见书并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院使用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管某从事口腔CT拍片的行为,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卫监提示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口腔CT拍片属于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应当由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由原来的“5000元以下”上升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随着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深入,对于各行业、各领域的监管体系也日臻完善。因此,作为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在执业活动中时刻绷紧法治思维这根弦,依法从业、规范管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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