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普法园地(以案释法)
贾某某非法行医案
时间: 2024-04-01 10:41:35 浏览次数: 185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点击: 185 字号:[ ]

——非法行医案件中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其暂住处非法行医。2010年11月4日12时许,被害人褚某某因感冒发烧至贾某某的诊所就诊,贾某某使用清开灵注射液为褚某某静脉滴注。在输液过程中褚某某突感不适,出现神志不清等过敏不良反应。此后,褚某某被先后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4时58分死亡。经鉴定,褚某某之死符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死亡。2011年5月9日,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贾某某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54754.80元。宣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褚某某的死亡,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理由是:其一,贾某某为褚某某注射清开灵的医疗行为本身是非法行医行为;其二,本案所涉之清开灵注射液,因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早在2009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通报,事实也表明,使用清开灵注射液会导致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等严重过敏反应,甚至可导致死亡;其三,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褚某某出现高热、神志不清、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经鉴定符合过敏反应并发DIC导致循环衰竭死亡;其四,褚某某被先后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和中山医院进行抢救,两家医院抢救无效并不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贾某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贾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后果医学上的直接致害因素,则通常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医院没有明显过错的抢救行为,不能中断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年12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2012年7月9日)

 


网站地图 --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主办单位: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编:325000 网站标识码:3303000039号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市行政大楼18号楼 6、7、14楼 备案编号:浙ICP备13024831号-4 技术支持:温州瑞星科技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53号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