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针对未成年人的告知需谨慎! |
案例简介 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为患者邹某某进行无痛人流术,麻醉同意书和人流术前告知书由患者哥哥进行签字,患者邹某某居民身份证显示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为未成年人,该医院为患者邹某某进行无痛人流术,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经初步审查,该医院涉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执法人员予以立案。 处罚结果 该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未成年患者法定代理人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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