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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XX市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时间: 2025-04-02 16:55: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点击: 字号:[ ]

(20XX)最高法行申XX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陈XX因诉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X行终XX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X以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陈XX因在XX市妇幼保健院就医与保健院发生纠纷,多次向卫生部门投诉,卫生部门亦多次作出答复和处理,后陈XX与XX市妇幼保健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协议为双方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此后陈XX更换理由就上述医疗纠纷又多次进行投诉,XX省XX市卫生健康局对其投诉作出的《行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及XX市政府作出的X府行复[20XX]XXX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对陈XX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陈XX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陈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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