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疏忽漠视代价高昂,一企业因多项违法被罚15.2万元! |
2023年9月5日,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查见该企业未曾开展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多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且现场未见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检查及问询中发现,在前期治理工作中发放给该企业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开展手册资料陈列于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桌面之上,但都是全新未翻阅的状态。 经调查核实,查明该企业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10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多项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2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整改工作并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普法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温馨提示 当前劳动密集型产业依然还是我们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负责人要在企业运营当中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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