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市中心血站  >  信息公开  >  血站公告
温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制度
时间: 2026-04-22 12:35: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中心血站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志愿服务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以“我健康、我献血、我奉献、我快乐”为价值取向,坚持无偿献血,开展志愿服务,推动献血事业,传播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  温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单位是温州市中心血站,志愿者均在血站指导下开展相关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本制度之各项规定在温州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方面具有最高效力,之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悖时,均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

第五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倡导无偿献血的正确理念,普及献血无损健康的科学知识,及时纠正各类对献血错误理解的散播,弘扬“无偿献血无尚光荣、献血救人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以自身的献血经历和体验,宣传、动员健康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提供优质规范的志愿服务,营造快乐献血的氛围,协助血站从业人员开展献血者招募、献血登记工作,不进行采血过程中业务流程相关操作。

(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志愿服务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它相关采供血行业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志愿服务条例》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二)依据本制度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三)志愿者须秉持平等、尊重的态度,发扬互助、协作的精神,珍视并维护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坚决杜绝任何损害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言行。

第三章  志愿者的定义、权利、义务

第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者是在自愿无偿献血的基础上从事志愿宣传服务,传播无偿献血理念,以自身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献血或献血志愿者行列的热心人士;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无偿将个人时间、资源奉献于献血相关的志愿服务,推进献血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培训、交流等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资质(志愿者工牌);

(二)就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组织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志愿者管理组织制定的各项决议,服从管理;

(二)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履行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服务职责;

(四)维护志愿者的自身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准入

第十条  志愿者准入条件

申请成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

(二)自觉恪守公益服务宗旨,认同血站业务操作要求和规范,热爱无偿献血事业;

(三)自愿无偿奉献个人时间,能自觉遵守本制度,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献血宣传、招募及现场服务等活动;

(四)认可、遵循本制度内容。

第十一条  志愿者报名、培训登记

(一)报名:拟报名志愿者,本人通过温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二)培训:拟报名志愿者报名成功后,须通过温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平台(温州献血微信公众号端登录)参加初级理论培训,培训后测试成绩>80分者,判为合格,方可参与现场志愿服务见习,见习由资深志愿者带队,见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制作个人定制志愿者工牌,获提供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资格。

第五章  志愿者上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行为规范

(一)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要注意维护群体的形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接待和服务时态度亲切诚恳,语言文明,杜绝酒后或持烟参加志愿服务;

(二)志愿服务前,需及时在指定地点按指定方式签到,佩戴好志愿者工牌,穿好红马甲,按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志愿服务时,在血站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宣传招募和现场服务工作,遇到不清楚或专业性的问题应主动请血站工作人员解答,不在献血点开展与献血无关的推介,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四)志愿服务结束后,及时签退,应准确、如实记录本次服务时长和离开时间;

(五)经注册培训合格的志愿者,须加入“温州献血志愿者”官方管理群,志愿服务相关通知将在群内发布。志愿者擅自退出志愿服务官方管理群组且未提前告知管理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者身份,不再纳入志愿者管理与服务序列。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报名:根据血站因工作需要定期或临时发布的招募公告,志愿者结合个人情况通过温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平台线上报名,报名记录可在管理平台的个人中心进行查询。若志愿者原本报名服务的献血团体或献血点因故取消,得知取消时间为距离志愿服务公告开始时间超过24小时的,本次志愿服务取消;距离志愿服务公告开始时间24小时以内的,则申请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该名志愿者志愿服务地点。

因志愿服务系统原因,志愿者报名成功后若因自身原因需取消报名,必须于服务当天0点前取消,服务当天0点后将不能在系统取消报名,取消报名请务必告知管理员。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志愿者一个周期内违约超过三次,当年不能再申请志愿服务。上段中所述“违约”是指系统上报名参加志愿服务,却缺席或志愿服务当天0点后取消报名。取消报名后,管理科室将与使用科室商议确定该志愿服务岗位是否需要保留。

第十四条 签到、签退与工时记录:

(一)签到签退:服务开始和结束时,通过温州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平台,出示志愿者二维码,由血站工作人员扫码确认进行签到和签退。如有遗漏未打卡的可在“个人中心”里进行补卡申请,备注原因,由管理员向现场工作人员核实后,后台审核通过产生相应的工时记录。每位志愿者每个月有2次补卡机会。(可以申请补卡的前提条件是市中心血站使用科室有确切需求、发起活动公告的志愿服务需求)。

(二)工时记录:

1.团体任务献血车等流动志愿服务计时:在对外公告的服务时间范围内,计时以志愿者到服务点为始、离开服务点为止进行登记;结合血站工作人员可能会提早到达献血点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对外公示时间为基准,原则上提前15分钟可签到,延迟15分钟可签退。如因团体献血服务延时原因需延长服务时间的,志愿者提交说明和佐证材料,由管理员后台给予工时补录。

2.献血屋、献血车等固定志愿服务(指除团体献血外的固定时长志愿服务)计时:结合血站工作人员提早到达献血屋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对外公告时间为基准,原则上提前15分钟可签到,延迟15分钟可签退。

第十五条  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规行为,经管理部门审议,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劝退或终止其资格等相应的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制度,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不正确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精神、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三)违规替街道或社区拉人献血的;

(四)志愿者个人的不良言行损害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形象、荣誉;诋毁、造谣无偿献血工作与血站形象,传播献血有害论的;

(五)志愿者非工作需要,故意延长志愿服务时间的,延长的服务时间不计工时;

(六)若志愿服务中发现冒名顶替行为,不计当次工时,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同获警告一次,二次发现时不计当次工时,取消志愿者服务资格,没收志愿者证,重新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再次上岗。

第十六条  志愿者群群规:

(一)“温州献血志愿者群”是温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正式群,群成员由工作人员根据培训考核结果邀请加入。

(二)该群是我站发布献血志愿服务信息的官方途径,非授权人员不得发布有关信息,以免误导志愿者。

(三)该群是无偿献血志愿者交流沟通志愿服务的平台,大家文明交流,不得发布与献血和志愿服务无关信息,严禁传播非法信息,不得谩骂,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本群实行动态管理,我站有权视情形清除违反规定的人员。

(四)群内实行实名制,入群成员修改群昵称为真实姓名,不要含符号空格等。

(五)其他未尽事宜,视情增补。

第十七条  志愿者激励

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国家设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志愿者(也称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每次志愿服务将依据志愿服务宗旨,给予志愿者误餐补贴(20元)。

第六章 附则

未尽事宜,由温州市中心血站根据志愿服务宗旨、原则,以及《志愿服务条例》补充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温州市中心血站所有。

本制度自2026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