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92/2024-00081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卫发〔2024〕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7-2024-0002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住院安宁疗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二十条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6 09:59: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局、财政局、科技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温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院安宁疗护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及其亲属生活质量,根据《温州市建设全国老年健康重点联系城市实施方案》(温政办〔2024〕27号)等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工作目标

以我市高水平建设全国首个老年健康重点联系城市为契机,加快健全完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措施,不断提升全市安宁疗护服务水平和质量。遵循不伤害、有利、尊重患者的医学伦理和不加速也不延缓死亡的原则,改善疾病终末期患者症状、缓解痛苦,保障患者生命质量和尊严,提高患者亲属生活质量。通过加大对住院安宁疗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到2025年底,全市医联(共)体龙头医院均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房),力争所有设置住院床位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开设1个安宁疗护病房,力争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到2027年底,全市符合省级“标准化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标准的安宁疗护医疗机构数逐年增加,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新需求和新期盼。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政府在安宁疗护政策制定、规划建设、投入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统筹辖区资源,加快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坚持政府和市场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安宁疗护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扩大安宁疗护服务供给。

(二)注重培育,逐步规范。坚持公益性为主,多方共担的多元支付机制,出台一系列扶持培育举措,推动安宁疗护服务“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实现患者及家属满意、医保基金节省、医疗机构运行效率提高,达到多方共赢。逐步健全管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注重心理和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定,鼓励社工、患者和家属参与。遵循安宁疗护学科规律,广泛开展生命教育,以安宁疗护服务需求为导向,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维护生命尊严。

三、主要举措

(一)提升住院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化水平。

1.建设规范化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各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浙江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其中建设规范化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的,其安宁疗护病房设置、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配置等方面不得低于服务规范要求,倡导设置单人安宁疗护病房,鼓励设置“临终关怀”诊疗科目。对申请纳入安宁疗护病组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卫健部门应开展验收并要求其符合《温州市规范化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标准》(附件)。

2.强化安宁疗护从业人员培训。建立以继续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安宁疗护人才培训体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分层分类做好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安宁疗护从业人员岗前专项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将安宁疗护课程纳入各级医学教育管理,正确传播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在医学职业技能比武中,适当增加安宁疗护项目内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对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工、志愿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社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3.明确住院安宁疗护服务对象的评估及收治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为疾病终末期,经评估无治愈可能,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50分、预计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患者;②经主治医师和患者(或家属代表)一致同意明确不需再接受手术、放化疗及靶向药物等积极治疗的患者;③患者或家属同意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原则上针对同一病人累计按安宁疗护支付时间不超过120天,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其他专科治疗或自动出院应即时办结;再次选择安宁疗护的,按床日费用标准结算时间累计计算,超过部分按现行床日结算政策的长期慢性病标准进行拨付。

(二)探索住院安宁疗护服务项目支付模式。

4.建立医保支付试点单位制度。针对不同疾病特点,分批次依法遴选试点单位探索形成不同病种安宁疗护临床标准路径,加快完善适宜安宁疗护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床日结算模式。卫健、医保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安宁疗护服务的规划布局、群众需求以及各安宁疗护医疗机构现有的综合能力、运行成效等,坚持公平竞争、从严把关、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在试点期间,各级医保、卫健等部门应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评估,及时调整试点单位名单(对试点期间运行情况较差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根据试点单位运行及发展情况,逐步延伸拓展管理对象范畴和纳入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等,适时统一完善安宁疗护医保支付政策。

5.建立试点单位重点任务清单。试点单位应成立专项小组,探索相关疾病住院安宁疗护临床路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床日结算标准(按不同病种、同一病种不同病情分级标准等)等工作,试点期间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应记入病历档案,并定期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举措的意见建议。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组,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质控,定期形成全市试点工作分析报告。

6.建立试点期间医保支付床日结算标准。首批试点病种原则上为肿瘤终末期,按医保支付试点单位的安宁疗护服务综合能力,试点期间安宁疗护病组床日费用执行如下标准:按医保范围内、外的费用总额,分类设置试点期间床日结算暂行标准,并依据DRG实施细则折算点数予以结算,其中医保范围内费用均按550元/床日,医保范围外费用以患者自费费用结算(超过自费率限额按最高限额计算),明确患者总费用中自费率限额,按照三级、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结算等级,分别设置不超过30%、25%、20%的限额支付标准。在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先行试点开展安宁疗护特需床位服务,特需床位费不计入前述每床日费用和自费率统计范围,按不高于300元/床日设定,并结合试点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适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期间,试点医疗机构收治经专家评估的其他安宁疗护病例,参照肿瘤终末期病例费用标准执行;对于部分确因病情需要且费用明显超出支付标准的病例,由各试点单位提出申请,由医保、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剔除不合理费用后,在年度清算时按实折合点数付费。非试点单位仍按原安宁疗护床日细分组付费政策结算,由医保部门在年度清算时,参照试点结算标准制定相应激励方案,结合收治病例收治数、医保范围外费用占比、费用水平、诊疗规范等情况给予支持。

7.探索非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鼓励试点单位中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探索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非医疗服务项目。试点单位开展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须制定较完善的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控标准等内容,并报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开展严格审慎的技术指导后,可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非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坚持以患者及家属的现实确需为原则,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相关服务项目应做好记录并留存,不得故意引导患者及家属参与不必要的服务项目。对探索成熟的非医疗服务项目,卫健部门应加快制定非医疗服务项目相关服务指南。

(三)强化安宁疗护人才队伍培养培育。

8.加大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和关心关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推选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最美医生(护士)、优秀护理工作者等工作中,要安排一定名额支持从事安宁疗护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推荐申报,重视加大对安宁疗护领域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的挖掘推广。

9.支持学科优先发展。各级卫健部门大力支持将承担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的安宁疗护科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名单。对安宁疗护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各级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安宁疗护医务人员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基础项目申报立项,助推安宁疗护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建立招引安宁疗护研究院及科研平台,加大安宁疗护所需药物器械等研发。安宁疗护床位原则上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

10.加快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知识普及。各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要聚焦爱与陪伴、哀伤辅导等主题,多形式开展安宁疗护知识进医务科、护理部、住院部、门诊部和肿瘤科、老年医学科、放化疗科等行动,各级医疗机构应逐步实现所有医务人员全面树立安宁疗护理念,并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1.支持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建设。对评为省级“标准化安宁疗护病区”的医疗机构,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配套补助。支持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实施病区扩建提升,鼓励开展安宁疗护智能化建设,积极探索智能护理、智能体感监测、智慧病房、智慧培训等。

12.支持开展“生命疗护师”培养计划。实施温州市市级“生命疗护师”专项培养计划,每年培养若干名市级“生命疗护师”,市财政按照每名市级“生命疗护师”2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五)鼓励社会公益力量积极参与。

13.探索设置医务社工岗位。重视医务社工在安宁疗护服务中的重要地位,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与医疗机构深化合作,通过社会公益组织资助医务社工费用等形式,积极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工作。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入驻医务社工管理。

14.有序开展志愿者服务。支持志愿者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工作,坚持“先培训后服务”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谨有序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志愿者服务,强化志愿者培训工作,提供志愿者办公场所,建立志愿者服务相关制度,保障志愿者服务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

15.鼓励开展社会生命教育和公益关爱活动。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在生命教育中发挥作用,重点推动各类涉老组织、老年教育等机构开展生命教育宣传,率先在高校、老年学校、医院等设立生命教育实践基地。支持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各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病区工作,积极开展安宁疗护病房人文改造提升以及病人捐赠慰问、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等系列活动。

(六)加强规范管理和质控指导力度。

16.严格机构管理。提供住院安宁疗护的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加强坠床、自杀等高危患者评估,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并定期进行应急能力培训和演练;严格执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使用与管理规定,保障用药安全;加大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严禁开展院内宗教行为。

17.强化质量控制。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应牵头研究制定全市安宁疗护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服务规范等标准指南,每年定期开展质控检查,推动全市住院安宁疗护服务不断规范提升。质控检查结果应作为医保安宁疗护病组激励方案的重要参考因素。  

18.加强监督指导。属地卫健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相关活动、恶意诱导患者参与不必要的服务项目且涉及金额大、医疗质量管理或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任改正并依法处罚。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安宁疗护服务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9.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推动住院安宁疗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部门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成,会商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定期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大。

20.明确单位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卫健部门要强化系统性支持,每年定期评估辖区安宁疗护服务事业发展水平,牵头推进各项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探索,加大医保基金倾斜力度,根据试点评估结果切实做好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和费用结算;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住院安宁疗护发展的力度,支持安宁疗护硬件建设和人才培育;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安宁疗护领域的科研立项和科研攻关;各安宁疗护机构要严格标准,规范施治,严格执行安宁疗护病区收治标准和医保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安宁疗护参保患者知情同意书、KPS评分表、病案等资料管理,规范开展安宁疗护工作。

附件:温州市规范化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标准(试行)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科技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温州市规范化住院安宁疗护医疗机构标准(试行).pdf




[附件下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