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19-0018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难,慢性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等客观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群众感受度亟待提高等内部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发展家庭病床适合我国国情,尤其是针对重点人群,缓和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密切医患关系,有利于解决特殊患者的就医需求;可以挖掘医疗潜力,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扩大预防,有利于促进医疗、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结合。为此,根据《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59号),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市应逐步推行家庭病床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59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05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意见包含7个方面内容和20个条款,涉及人社、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从基本定义、原则、申请机构、服务要求、费用结算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维度,明确家庭病床落实的要素支撑。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基本定义。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符合住院条件,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难,慢性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等客观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群众感受度亟待提高等内部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发展家庭病床适合我国国情,尤其是针对重点人群,缓和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密切医患关系,有利于解决特殊患者的就医需求;可以挖掘医疗潜力,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扩大预防,有利于促进医疗、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结合。为此,根据《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59号),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市应逐步推行家庭病床工作。
二是实施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市家庭病床制度先行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试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开展试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逐步形成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家庭病床制度框架。
三是申请机构。一方面是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具备家庭病床业务承办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向辖区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另一方面是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是指本市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1.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酌情扩大建床对象范围。
四是家庭病床服务要求。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严格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加强家庭病床管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诊疗方案,按规定为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具体服务规范由市卫生计生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医保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申报、审核、核准、撤床、管理等流程信息化。
五是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和管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明确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同时为更好满足群众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调整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具体由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是监督管理。包括建床对象、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家庭病床管理规定的处理。
七是其他。明确《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已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增加一个附件:《温州市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