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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92/2023-0006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卫发〔2023〕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7-2023-0001
温州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06 10:29: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州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温州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

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9月24日(含当日)起分娩的对象。

2.分娩时,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单方户籍人口申领需子女落户温州。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县(市、区)可依据财力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2.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

3.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

(三)资金来源

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设专项资金安排,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按现行市区公共财政体制分担相应比例。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自分娩之日起1年内,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双方均为温州户籍的由一方提出申请(一个子女仅能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单方为温州户籍的由温州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对象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书、申请人市民卡,单方温州户籍的还需提供子女落户证明。线上办理有实际困难的,可携带资料到乡(镇、街道)办事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一次性生育补贴资格,按季度汇总并于下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提交申请的名单报县(市、区)卫健局进行复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资金发放

县(市、区)卫健局复审后,反馈给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安排资金,于每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补贴转入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县(市、区)卫健局。

三、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县(市、区)卫健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复审、确认和对各乡(镇、街道)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管和拨付。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发放细则。补贴发放启动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启动时间之前的补贴对象申领时间应适当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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