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92/2023-0020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0 版(修订)》、《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要求配套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现结合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机构管辖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
2.明确处罚依据。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确定适应情形。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四种情形。
4.制定裁量标准。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明确四种情形裁量标准。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高燕
联系方式:0577-885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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