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新发展理念,为推进温州市“生育友好”型社会发展,改善妇女生育体验,提振群众生育意愿,促进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健委等8部门起草制定了《温州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和健康指导的机构,俗称“月子中心”。《管理办法》共分四个部分:一是目标任务。加快构建规范完善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部门职责,引导行业自律,全面提升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质量和水平,促使机构服务更规范,安全有保障。二是部门职责。分解细化卫健、公安、人社、住建、市监、行政执法、妇联以及消防等8部门职责任务,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形成“事前备案管理、事中监督管理、事后评级管理”的服务监管体系。三是行业规范。从机构、人员、服务三个方面对“月子中心”提出17条规范要求。明确机构规范。应登记注册,并通过消防验收,提供餐饮服务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各类设施设备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提供产后母婴健康指导应当配有专业服务人员。明确人员规范。从事母婴照料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相关证书,能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科学的生活照料服务,并对产妇及其主要家庭成员进行养育指导;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明确服务规范。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培训演练,制定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产妇和新生儿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月子”档案,并由专业服务人员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及产后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四是监管管理。由住建、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查处。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胡鑫
联系方式:0577-88580192